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厅、办、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6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发[2004]2号),自治区政策法规室更名为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法制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将受理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举报、投诉的行政案件职责,交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信访局承担。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工作。
2.承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有关法律事项的审核。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自治区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统筹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立法工作,拟订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检查。
(二)审查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办理有关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的应用性解释工作。
(三)起草或者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
(四)参与自治区自治条例的起草工作,在政府职权范围内组织研究拟订自治区单行条例草案以及有关法律的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草案;对民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草拟自治县单行条例的工作进行指导;对中央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的,组织研究提出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的措施或意见。
(五)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清理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辑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汇编正式版本;组织翻译、审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正式外文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