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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决定

  六、加强政策扶持,为林业跨越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18、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适当增加林业在财政预算支出中的比重,并形成长期稳定的投资渠道。要安排林业公共管理支出,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机构、公益型事业单位经费和林业基础性建设、公益林业建设投资等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对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及林业产业项目,实行适当扶持。在以工代赈等财政性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贫困地区林业工程建设。在农业综合开发等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林业产业开发项目。对贫困国有林场、苗圃及自然保护区中的贫困人口,实行财政扶助解困,抓好自然保护区移民安置工作。要确保中央、自治区安排的财政性林业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要求配套的林业工程投资按规定比例同步到位。对各县(市)在l987—1997年造林灭荒和绿化达标中形成的银行贷款等债务,要严格区分不同性质,分类处理;属于公益造林贷款的,由县级财政纳入公共财政或林业育林基金预算中安排分期偿还,或争取金融部门给予停息挂帐。
  19、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以森林分类经营区划为基础,建立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设立补偿基金。把尚未列入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公益林,按事权范围分别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抓紧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办法,对公益林实行分级补偿和管理。
  20、减轻林业经营者的税费负担。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林业税收的优惠政策。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征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步全部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基层林业管理单位因此而出现的经费缺口由各级财政解决。取消对林农和其他林业生产经营者的不合理收费,取消地级市及地级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自行出台的一切有关林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收费。今后自治区原则上不再出台新的林业收费政策,严禁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出台有关林业的收费政策。
  21、加强林业建设的金融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对实行林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优先发放林业贷款,财政给予贴息,同时财政安排开发补助资金,并实行动态管理,扶优扶强。对林业鼓励性项目的政策性贷款,由各级财政实行贴息。推进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进程,依法推行林木抵押贷款办法,扩大面向农户和林业职工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加大金融对林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七、实施科教兴林,为林业跨越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22、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推动林业科技进步。加大林业科技投入,抓好重点实验室、科技示范园和示范市(县、场)建设,进一步完善林业科学研究体系,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利用高新技术,力争在速生丰产林、名特优新经济林、乡土珍贵用材林的良种选育、丰产栽培技术及石漠化综合治理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加强林木新品种审定及保护工作,强化苗木的生产和管理。加大林纸、林板加工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力度,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加强国际科技合作,提高松香、天然香料、木本油料等精深加工技术水平和产品创新能力。加强森林资源、森林生态、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病虫害动态监测与防治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建立森林资源和生态监测与评价体系。应用信息技术,推进“数字林业”进程,实现林业管理的网络化、数字化和精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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