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加快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特别是向生产经营大户流转,提高森林资源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规模效益。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人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严禁强迫流转和随意变更承包合同,或借流转之名违背农户意愿强行实行规模经营。
推进国家、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林地使用者必须在2年内完成绿化。各种经营主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宜林荒山荒地,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对已经取得林权证的,其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依法流转,在承包期内可以继承。对在规定期限内不绿化的,将林地收回归集体重新发包。
切实加强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对因流转而发生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转移的,要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流转过程中,要防止发生乱砍滥伐林木、擅自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和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
建立健全森林资产评估等服务机构,培育多层次、多门类的活立木市场,建立产权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在林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吸引更多的资金、技术和人才等生产要素向林业流动。
15、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对非公有制林业与公有制林业实行统一的税费政策、资源利用政策和投融资政策,为各类林业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国外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以单独和合伙参与林业开发和从事林业建设,鼓励林场职工大力发展自营经济。
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可以通过收购、控股、兼并、租赁、承包、参股等各种形式,参与国有林业改革。对国有大中型林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对小型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或整体拍卖,改造为非公有制林业企业。对已经停产、资不抵债的国有林业企业,可采取托管的办法由有实力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无法托管的,可依法破产,并妥善安置职工。
l6、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强林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努力扩大林业利用外资的规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造林和发展林产品加工业。鼓励林业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竞争,不断提高林业的对外开放水平。充分发挥我区作为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前沿的有利条件,建立一批大型林产品加工、流通企业,扩大林产品出口。鼓励有实力的林业企业和个人,利用我区先进的林业技术和产业优势发展海外林业,加快发展开放型林业经济。
17、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全面推进以分类经营为主线的各项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把生态区位重要、主要承担公益林培育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划定为生态公益型林场;把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条件较好、主要从事商品林和其他产业经营较好的国有林场,划定为商品经营型林场。对生态公益型林场,实行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负担,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商品经营型林场,要改制为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按市场机制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鼓励国有林场开展场外合作造林、合作经营,或打破行政区域和部门行业界限,采取联合、兼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组建联合体,实现规模经营。剥离国有林场承担的社会职能,把目前由企业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逐步分离出来,转由政府承担,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