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发展野生动物驯养利用产业。鼓励依法开发野生动物驯养利用产业,培育野生动物资源,满足社会多方面的需求。抓紧研究制定野生动物及产品标记、经营、定期检查和安全防范等制度,加强对野生动物经营的规范化管理。
11、加快建立大型林产品流通市场。对现有林产品流通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和改造,采取多种形式与国内外林产品经营企业联合,组建林产品贸易集团,增强市场竞争力。实行政策引导、政府扶持、业主投资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建设若干个大型林产品流通中心,以大流通促进林业产业大发展。
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林业跨越式发展注入新活力
12、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改革人工商品林采伐、流通管理制度。将林业划分为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两大类,按照各自的经营目的、特点和规律,实行不同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政策措施。公益林业以实现最佳生态效益为目标,按照公益事业进行严格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商品林业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按照基础产业进行管理,实行集约化经营模式,以市场调节为主,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给予必要扶持。
进一步放宽商品林的采伐管理,对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而进行低产林改造和抚育间伐所需的采伐指标,应尽量予以满足。进一步放宽对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用材林和在非林地上营造的人工用材林的采伐管理。
改革和完善木材流通管理制度。进一步简化和规范木材运输办证的审批手续,取消木制成品、部分半成品凭证运输的规定,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费。废除木材由林业部门独家收购的制度,鼓励不同所有制的木材经营主体参与木材收购,实行木材产销直接见面,拓宽林农进入市场的渠道,增强林业产业发展活力。
13、落实林业产权政策,稳定林地经营权。要依法严格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权属明确并已核发了林权证的,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依法核发;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或调处,并尽快核发权属证明。加快退耕还林和其他林业重点工程新增林木和林地的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对目前仍未造林绿化的,要采取措施限期绿化。
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做法基本合理的,可直接续包;原承包做法经依法认定明显不合理的,可在完善有关做法的基础上继续承包。新一轮的承包,都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对已经续签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可延长至法定期限。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
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积极探索有效的经营方式。凡群众比较满意、经营状况良好的股份合作林场、联办林场等,要继续保持经营形式的稳定,并不断完善。对其他集中连片的有林地,可采取“分殷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将产权逐步明晰到个人。对零星分散的有林地,可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合理作价后,转让给个人经营。对宜林荒山荒地,可直接采取分包到户、招标、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也可以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无偿转让给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开发经营,但必须限期绿化。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要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享有优先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