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2004年
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海管[2004]28号 2004年5月24日)
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近海渔业资源,自1995年起,国家在沿海地区实施了伏季休渔制度,今年已是第十个年头。实践证明,伏季休渔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是一项受渔民欢迎的科学管理制度,得到了沿海广大渔民的广泛理解和支持。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2004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04〕10号)和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在四川成都召开的“东海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会议”的精神,今年我省海洋伏季休渔时间不变,仍为6月16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休渔对象为拖网和帆张网,桁杆拖虾作业仍休渔一个月,即6月16日12时至7月16日12时。为做好今年我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伏季休渔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得到各级政府重视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公安(边防)、工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健全伏休领导组织,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管理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保证伏休工作的全面完成。
二、广泛宣传教育,营造伏休良好环境。各地要抓住伏休制度实施十周年的有利时机,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式,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让社会各界了解和支持伏休工作,使伏季休渔规定家喻户晓,为伏休工作的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社会环境。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沿海渔民的教育工作,增强广大渔民保护资源的自觉性。由于东海区和黄渤海区休渔时间不一致,请连云港市及有关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务必做好渔民的思想工作,教育渔民要顾全大局,防止出现思想波动,确保我省伏休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海陆监督检查,确保伏休规定落到实处。重点是加强海上和港口监督检查,确保所有拖网、帆张网和桁杆拖虾渔船在6月16日12时前全部进港休渔,做到“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证集中”。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伏休规定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为防止9月1日北方渔船开捕之后,进入我省管辖海域违规作业,省局将组织力量加强我省海上北大门管理力度。定置作业休渔今年仍按我省原有关规定执行,明年将作适当调整,请各地提前做好宣传工作。定置作业休渔前幼鱼较多,各级渔政监督机构应根据《
渔业法》和《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加强幼鱼比例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