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卫生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在要求时间内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要求的;
(九)有56其它与学校传染病疫情、学校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七条 学校发生传染病疫情或食物中毒事件,卫生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所在地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宣传《
传染病防治法》、《
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指导的,或未按规定要求发放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的;
(二)学校发生传染病疫情后,拒绝执行各级政府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决定的,或接到学校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未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的,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态扩大的;
(三)未按有关要求及时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未对监督检查过程发现的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的,或未对整改意见进行督促落实的;
(四)接到报告的各级卫生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及未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的;
(五)未指导或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开展校医或保健教师、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的;
(六)有其它与学校传染病疫情或学校食物中毒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八条 学校发生传染病疫情或食物中毒事件后,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所在地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将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的,或未按规定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的;
(二)未制定对校医或保健教师、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
(三)接到报告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未在2小时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及未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的;
(四)有其它与学校传染病疫情或学校食物中毒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水污染(不包括二次供水)导致的传染病暴发流行的责任追究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