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有关制度不健全的;
  (二)职能不明确的;
  (三)管理不到位的;
  (四)措施不得力的;
  (五)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的;
  (六)未认真执行或严重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已经发生的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未能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的。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责任追究,是指除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条 行政责任追究的形式有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第二章 行政责任追究

  第六条 学校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隶属关系,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主管校长负责制,或未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设立学校卫生保健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校医和保健教师的,或未落实责任报告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的;
  (二)未建立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制度,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事件台帐制度,隔离与消毒制度,饮食饮水卫生管理制度,预防接种制度,食品采购索证制度,食品留样制度,定期体检制度以及健康教育制度等),或虽已建立但未落实的;
  (三)发生传染病疫情或食物中毒事故后,责任报告人未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卫生等相关部门报告的;
  (四)发生传染病疫情或食物中毒事件后,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严格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学校发生传染病疫情或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对卫生部门调查、处理不予配合,或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处理措施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未保留现场以及未经批准销毁可疑食品的;
  (六)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就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或学校食堂、小卖部人员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培训证而上岗的,或患有影响师生健康的疾病仍在岗工作的;
  (七)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向未经许可经营学生用餐的生产经营者订餐及采购食品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