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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校卫生
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教体艺[2004]10号 2004年5月24日)


各市教育局、卫生局,各普通高等学校、省教育厅直管中专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69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现将《江苏省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教育厅体卫艺教处联系。

江苏省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监督和保障我省各级教育、卫生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认真履行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职责,保护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工作中,发生因失职行为而造成学校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职行为,是指学校及有关责任人在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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