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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退耕还林条例》执法检查组整改意见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
《退耕还林条例》执法检查组整改意见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4]2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2003年11月24日至12月4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到部分市、县对《退耕还林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第三阶段执法检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省林业局根据整改意见,研究制订了《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退耕还林条例>执法检查组整改意见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该《方案》转发给你们。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方案》的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保证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省林业局要对《方案》的落实加强检查督促,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二00四年四月八日

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退耕还林条例》

执法检查组整改意见的方案

(省林业局2004年3月)


  2003年11月24日至12月4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到海口、文昌、陵水、三亚、屯昌、白沙、昌江、东方等市、县对《退耕还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第三阶段执法检查。这次检查结合2003年海南环保世纪行活动进行,其主题是“退耕还林,保护生态”。检查组对当前我省贯彻执行《条例》所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并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为了切实抓好各项整改意见的落实,特制定本方案。
  一、关于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造林质量和结构不理想。
  从检查情况看,各市、县在不同程度上存在造林质量不高的问题。有的市、县重造轻管,造林后管护措施不到位;整地造林质量不高,使用苗木质量较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苗木质量标准。有的市、县只重视当年成活率,不重视第二年以后的保存率。有的市、县营造生态林和经济林的比例不符合国家的要求。
  (二)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
  有的市、县大部分坡耕地没有承包到户,土地权属不清,违反了国家有关集体土地(含水田、园地、坡地) 95%以上要承包到户的规定。大多数市、县土地流转手续不完善,农户将承包地出租、转让给专业户种植、造林,有的合同在土地用途、权属变更、分成协议等方面没有约定,条款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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