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士兵退役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在未就业前,城镇退役士兵自2004年4月1日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的第2个月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发给当年生活补助费。
  (五)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退役士兵的政治思想、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人才需求状况,按照专业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要求和标准,切实加大城镇退役士后的培训工作力度。各级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可接受政府委托,对退役士兵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各级政府对农村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要给予政策倾斜和资金扶持,并加强监督管理。
  (六)妥善解决农村退役士兵的实际困难。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给以扶助。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七)对占用农村指标入伍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对假兵、假功、假残和档案材料弄虚作假以及服役期间或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农村入伍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跨市、县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市、县安置部门报省退伍安置办公室协调解决;跨省安置的须报省退伍安置办公室审批,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属于个人原因未按时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转业士官,责任自负,不再另行安排。
  (八)要妥善安置好伤残军人。军地双方要加强联系,使滞留部队的伤残军人及时安置到位。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及时协调解决退伍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克服困难,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市、县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精神文明”单位;对不接收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要依法对责任人予以处罚。各地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接收安置情况,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确保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