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4、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社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5、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成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准予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办理落户,其家属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地级以上城市落户的,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各地在办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在城镇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资历的60%逐月发放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