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几年来开展自谋职业试点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省直属管理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补助标准是:转业士官每名基数4000元×服役年限;退伍义务兵每名基数8000元×服役年限。
(三)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的安置,执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若干规定的通知》(琼府[2003]15号)规定执行。在校大学生服役期满退役后,由征集地政府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妥善安置。要求复学的,应准予复学,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毕业后享受同类大学生待遇,人事劳动部门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用人单位应优先录用。退役后要求安排工作的,由当地政府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机关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可在资格条件上适当放宽;事业单位招用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参加工作后,其军龄应视作缴费年限。
(四)落实优惠政策,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认真贯彻落实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其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税务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1、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
2、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有关服务费用。
3、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