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中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供应指标或者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供应指标,可以转为存量建设用地供应指标。存量建设用地供应指标,不得变更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供应指标、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供应指标。
第十一条 二类指标用完后,各市、县将一类指标转为二类指标仍不能满足二类指标项目用地需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上报省政府批准追加指标后,方可安排项目用地。二类指标项目属于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各市、县可以先制定供地方案,再补办追加供地指标审批手续。
各市、县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中的一类指标用完后,原则上不增加新的用地指标,因经济建设确需追加新指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上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安排项目用地。
各市、县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中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供应指标用完后,需增加新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供应指标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二十四条以及《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号)等规定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批程序,办理调整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审批手续。
各市、县本年度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指标未用完的,不能转为下一年度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 各市、县在执行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应当根据各市、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建设时序进行供地。供应地块应当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用地规划内。
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用地能够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不得使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各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县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对项目用地前期论证工作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作为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的依据。
对未取得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指标的项目,各市、县政府发展与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均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各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20日前向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市、县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