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发展与改革、建设、城市规划、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国务院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全省土地利用的实际,对各市、县提出的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建议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各市、县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上报省政府批准。
第五条 各市、县下一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11月20日前上报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各市、县在提出的下一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建议中,应当列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供应指标、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供应指标以及存量建设用地供应指标,同时列明一类指标和二类指标。
第六条 各市、县向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下一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建议时,应当附以下材料:
(一)本市、县本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
(二)本市、县下一年度拟上马的大项目用地情况以及本市、县下一年度供地指标需求预测。
第七条 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编制各市、县下一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的一类指标时主要依据该市、县本年度商业、娱乐、旅游和商品住宅的市场供求情况以及商品住宅房价指数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市、县商品住宅等一类指标项目市场需求出现过剩的,应当减少本年度一类指标。
编制各市、县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时,其中的年度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供应指标,不得高于该市、县同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
第八条 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12月10日前编制完成各市、县下一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上报省政府;12月25日前,省政府下达全省下一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第九条 各市、县应当严格执行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指标。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指标中,应当分别列明各市、县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供应指标、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供应指标以及存量建设用地供应指标,同时列明一类指标和二类指标。
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已经批准的各市、县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各市、县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中的二类指标使用完后,可以将一类指标转为二类指标使用;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中的二类指标不得转为一类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