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
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琼府[2004]2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四届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
海南省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促进各产业协调、持续发展,防止出现新的土地资源闲置浪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是指省政府对各市、县年度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供应指标、年度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供应指标以及年度存量建设用地供应指标的具体安排。
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指标分为一类指标和二类指标。一类指标是指商业、娱乐、旅游和商品住宅项目供地指标;二类指标是指一类指标以外的供地指标。
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建设用地,纳入各市、县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统一管理。划拨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需对外流转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纳入各市、县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统一管理。
第三条 编制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限制新增建设用地数量,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
(三)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利用土地;
(四)优先保证国家和本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第四条 各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发展与改革、建设、城市规划、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辖区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建议,经本级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