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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琼府办[2004]3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五月八日
                     海南省水务局

海南省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机构的通知》(琼府[2003]27号),海南省水利局更名为海南省水务局。省水务局是主管全省水务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将省建设厅承担的城市供水节水职能划入省水务局。
  增加省水务局指导城市排涝、中水回用工作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水务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拟定本省有关水务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重要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等规费征收制度;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指导全省水文工作和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
  (三)组织制定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组织制定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提出水域纳污能力以及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负责江河、湖泊、水库等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口的审查工作,协助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
  (四)组织审查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指导、监督全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组织拟定水务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指导全省水务:工程设施、水域、河道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监督全省江河综合治理以及开发利用。
  (六)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监督灌区建设、节水改造和以防洪、灌溉、供水为主的水力发电工程以及农村小水电的管理与运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水库移民工作。
  (七)负责全省城镇供水、农村饮水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审查城乡供水企业的资质;指导城镇供水、排涝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参与城镇供水价格核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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