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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金融系统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审查,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不守信用企业或投资人,应减少其授信额度或不予授信,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贷款用途的监控,实行专款专用。
  司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拖欠工程款案件,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立案,依法及时审结并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积极发挥司法救助作用。
  质量监督、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机构要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管作用,对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纠纷要严格依法裁决。
  各市、县政府要对本地区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情况,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工作计划,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分步骤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积极组织各欠款单位按项目与施工企业协商制定还款计划。切实加强新开工建设项目管理,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各市、县政府和省直属各有关部门,要在2004年5月28日前摸清本地区、本系统拖欠工程款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2004年6月20日前完成督促各欠款单位与施工企业协商制定还款计划的工作任务,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按中央要求汇总全省拖欠工程款情况和还款计划后报建设部和省政府。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要积极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主动清偿已拖欠的工程款。并对新开发项目采用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等风险管理,确保开发项目工程款按时支付。
  建筑企业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兑付。要重视承建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增强合同意识和合同管理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规范用工行为,依法与农民工和工人签订并信守劳动合同。
  (三)建立诚信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要研究制定包括政府在内的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信用标准,把按规定兑现工程款和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要求,完善信用档案。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力量,共同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要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四)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筑业、房地产业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对于严重或恶意拖欠工程款的业主以及搞不正当竞争、签订“阴阳合同”的建筑企业,要记入档案,定期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将其不良行为向社会曝光。
  (五)检查汇报。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定期主动检查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并于每季度后的10日内把上季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总结报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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