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省委宣传部负责落实;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负责落实;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编办负责落实;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落实;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省质监局负责落实;涉及教育、卫生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负责落实;涉及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方面的事项,由省建设厅负责落实;涉及租借部队和武警营区的社会单位,由省军区后勤部、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落实;省经贸委负责督促企业认真履行普查义务。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要精心组织,层层把关。各地普查机构要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宣传动员、试点清查、填表登记、数据处理、资料开发等工作。一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及有关要求,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二是要层层建立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培训、摸底、登记、基层表审核、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确保数据质量。三是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并积极利用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为提高宏观管理水平提供可靠依据。
在普查工作中,要督促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以及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在此次普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省政府将予以表彰。
四、认真落实普查机构、人员和经费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经济普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迅速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可以从成员单位中选调。要认真选调和落实普查力量,改善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的办公条件,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