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
各级党政领导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民营经济发展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解决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十)提高发展水平。
促进民营企业上水平上规模。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做强做大,把扶持重点民营企业成长壮大作为全省发展大企业大集团规划的重要内容,加快培育一批在同行业具有领先地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竞争力强、科技含量高的大型民营企业和带动农民致富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实施民营企业家培训工程,加快培育一批具有现代理念、国际眼光的优秀民营企业家。
提高全民创业能力,实施创业辅导计划,充分释放民众创业潜能。
鼓励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发展进出口贸易;鼓励民营企业利用外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申报国外知识产权、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简化民间资本境外投资核准手续和民营企业人员出国办理手续。
加强市场培育,引导产业集聚和企业集群。充分发挥市场对民营经济的孵化器作用,促进市场与产业互动,形成一批具有明显区域特色的经济板块。
(二十一)引导健康发展。
引导民营企业树立科学发展观。依法对民营企业监督和管理。所有民营企业都要注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引导民营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照章纳税,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机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引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做好党员发展工作。依法在民营企业组建工会,加强工会建设。
(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
省委、省政府定期表彰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
宣传舆论部门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宣传民营经济在推进富民强省、实现“两个率先”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加速发展的良好氛围。
创造健全的法制环境,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合法收入和合法财产。全社会共同努力,真正在江苏形成一个政府鼓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民众自主创业的最佳发展环境。
省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办法,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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