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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
  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管,省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订监管办法。
  从2004年起,省财政连续3年每年安排2亿元,用于增加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
  (十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安排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2004年省财政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5今后逐年增加采取拨款、贴息等方式,用于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发展,扶持服务体系建设、民营经济集聚发展、技术创新、人才培训,以及用于国家有关扶持资金的配套和奖励先进等。
  各级政府采购要明确比例,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出口商品”和“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省政府给予奖励。
  (十六)加大对苏北地区民营经济的扶持力度。
  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要向苏北倾斜。所有扶持资金用于苏北的比例要逐步增加。苏北各市可根据各自实际,采取更加灵活的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
  六、不断完善民营经济服务体系
  (十七)改进政府服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要求,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企业。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营企业代表,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服务民营企业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民营企业公布法律、法规、政策等各类信息。
  加强和完善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民营经济发展情况。
  (十八)完善社会服务体系。
  各级工商联要协助、配合政府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发展各类社会中介组织。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加快建立以法律咨询、技术支持、信用担保、资金融通、产权交易、市场开拓、人才培训、创业辅导、信息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服务体系。
  七、加强对发展民营经济的领导
  (十九)加强组织协调。
  成立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协调小组。由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这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民营经济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把民营经济发展情况作为考核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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