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进一步清理现行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后的项目由价格、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辖市及以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无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设立的立即取消。
免收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围垦造地专项资金。逐步减少直至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乡镇企业不再向乡(镇)或村缴纳各种集资和承担社会负担。
(十)降低收费标准。
所有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与行政管理行为相联系的所有证、照、牌等的制作工本费原则上免收。确需收取的,由价格部门按照实际成本核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规范执收执罚行为。
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付费登记卡制度。各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向企业收费时必须详细填写付费登记卡。推行扎口收费,减少收费环节。
各执收、执罚部门要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和“收罚报告”制度。以民营企业为对象的收费、罚款,均由银行代收,统一上缴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十二)设立民营经济投诉督查中心。
省民营经济投诉督查中心设在省经贸委,负责监督发展民营经济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受理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各市、县(市)也要设立民营经济投诉督查中心。
五、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
(十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充分运用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增强地方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信贷投放实力,引导其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探索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新的贷款方式。商业银行可借鉴农村信用社“一证通”的做法,进一步改进对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包括城乡信用社在内的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加快建立以民间资本为主的面向民营企业的商业银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为农村民营经济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
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
(十四)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加快建立和完善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和完善以政府出资为主、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快发展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商业性担保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企业问互助性担保机构。
加快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制度,采取多种形式提升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