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依法有偿取得的采矿权可以作为企业资产出资,可以依法转让。采矿权价款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缴纳。
(六)公平人才培养使用政策。
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民营企业人才规划、培养和引进工作。
对流向民营企业的人员,原单位要按规定办理工作调动和有关保险结转手续,流入单位也应为流进人员及时缴纳各种保险费用,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
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自主管理员工人事档案。
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职称评聘和职业资格鉴定制度,并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
(七)公平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与国有投资享受同等待遇,在投产初期可采取一定的价格扶持政策。对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益性项目,为保证投资者获得合理的收益,可在一定时期内实行财政资金定额或定项补贴。
国债项目立项、工业技改贴息、科技三项费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火炬计划和星火计划贴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进出口配额、出口退税、出口技改贴息、出口研发补助和政府组织的经贸活动等,对民营企业和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
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四、切实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和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减少行政许可事项和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依法保留的,要向社会公布;不在公布之列的,一律暂停执行。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对民营企业的各类前置行政许可一律取消对依法设立的前置行政许可项目,必须公开办事指南、办证条件和制度,承诺办事时限。
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注册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若涉及依法设定的前置行政许可事项,工商部门在受理的同时,并联抄告有关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投资者提供承担民事责任的书面承诺后,工商部门据此先核发营业执照,后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实行“首受负责制”。行政许可事项在同一部门由首受人员负责全程办结相关手续。涉及两个及以上同级部门的,实行并联办理行政许可,由首受部门负责受理,出具回单,抄告相关,限时办结,反馈企业。
法律法规不禁止、政府不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省级行政许可权限内的民营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项目等,一律放到市或县级备案。办理备案事项一律不准向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确需县级以上行政许可或备案的项目,由政府部门负责逐级申报办结。
(九)减少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