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办民营科技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非公司企业,非关键条件欠缺,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创办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以高新技术成果、专利、版权或专有技术作价入股的,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其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字号等经认定评估,可以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民营投资类公司对外投资累计可以超出净资产的50%,企业信誉好、融资能力强的可再放宽,但最多不能超过100%。放宽企业名称限制允许企业名称中体现行业大类和有明确含义的新行业特点。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且使用独创字号的企业,其名称中可不反映行业特征。
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
鼓励个体工商户创办私营企业。对从个体工商户新转成的私营企业,在2年过渡期内,可继续实行税收定额征收办法。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的,可使用原名称、字号、企业联用名称。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企业可选择变更登记程序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改制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原审批文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变更登记,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
(三)扩大创业者范围。
鼓励国有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方面人员依法创办民营企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办民营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就业的,给予合理补偿。工龄达到20年的,经批准可按正常退休待遇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三、加快构建公平竞争平台
(四)公平税收政策。
在税收征管中应对民营企业和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用、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以及社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上,民营企业享受与固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
吸纳残疾人就业数量达到国家规定比例、承担民政福利企业相应社会义务的民营企业,参照国有、集体企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公司制民营企业可与固有、集体企业同等享受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或工资总额定额使用的有关政策。
(五)公平资源使用政策。
民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和对其收取的各项规费,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对生产性重大项目,省、市要统一调剂安排用地指标。民营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
凡允许协议出让的民营企业用地,出让金可以按照协议出让最低标准执行。也可以采用固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逐年缴纳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