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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苏发[2004]7号 2004年3月30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加快富民进程,努力实现“两个率先”,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是江苏实现“两个率先”的重大战略举措。民营经济在扩大社会就业、致富城乡居民、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必须进一步冲破思想束缚和体制性障碍,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毫不动摇地把放手发展民营经济作为我省加快富民的直接和有效途径;毫不动摇地落实政策、加强服务,为加速发展民营经济创造良好环境,努力形成我省国资、民资、外资“三足鼎立”,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比翼齐飞”,各类资本相互融合,混合所有制经济充分发展的经济格局。
  二、进一步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一)拓宽准入领域。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入的领域外,民营经济都可平等进入。所有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开放的领域,都要鼓励民营经济加快进入。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平等参与固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地区、所有制、行业经验、从业年限等限制条件。鼓励、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购并、独资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城建、环保以及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城市公用设施、新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业主,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已建成的项目,可以向民营企业出让股份,也可以通过实行特许经营权招标等方式,选择和变更项目法人。选择一批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的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向民营企业开放。
  (二)降低准入门槛。
  降低注册资本要求。新设立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金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从事高新技术、进出口、农产品加工和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从事研究、开发、转化、咨询及服务的公司制民营科技企业,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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