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救助办法
  生活救助分为定期救助和临时救助。定期救助对象主要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或未成年人以及因病或残疾造成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生活不能自给,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常年特困户。临时救助对象主要是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在短期内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贫困家庭。
  四、救助标准及发放办法
  (一)救助标准
  农村特困群众实行分类救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水平、物价指数和农民基本生活水平,提出定期救助和临时救助标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定期救助和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能低于120元和60元(含实物折价)。五保户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救助款物发放办法
  1、救助实物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救助标准,进行实物折价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到户。
  2、救助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救助标准、救助人数,按季度拨付到乡镇信用社,由救助对象持身份证、《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证》或《农村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卡》领取。定期救助对象按季度发放,临时救助对象原则上一年不能享受两次。
  五、救助资金的管理
  (一)救助资金按照分级负担、属地管理的原则,主要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辅之以社会捐助,列入农村救济专项支出。各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农村救济的资金,要调整用于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已经列支农村低保资金的地区,要将低保资金转为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资金。农村五保户的供养金,按农村税费改革后转移支付渠道解决。已有政策规定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费、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的抚恤金、定补费和生活补助费等,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生活长期有困难的,可纳入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范围。
  (二)农村救助资金要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保证及时到位,不得挤占、挪用。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六、救助工作的管理
  (一)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乡村落实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上的有关政策规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的要求,适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本级救助资金,加强监管,保证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民政部门要向救助对象按户发放《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证》;向五保户发放《农村五保户供养证》;向临时救助对象按户发放《农村困难群众救助卡》。对已发证、卡的救助对象,每年复核一次,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进有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