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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和
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4]7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
(省民政厅 二00四年五月九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要求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群众救济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03〕6号)精神,规范我省农村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生活为目标,力争2004年在全省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为促进全省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要遵循“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的原则。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与临时救济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倡导“邻里相帮、亲朋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尊老爱幼、互助互济”的传统美德,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和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要重视发挥家庭的保障功能,教育有赡养、抚养义务和能力的人员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在救助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中的作用。
  二、救助对象
  农村五保户、贫困人口中的鳏寡孤独者和因残疾或缺乏劳动力而致贫的家庭。
  救助对象的确定,按照本人申请,民主评议,村、乡审核,张榜公布,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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