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和
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4]7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
(省民政厅 二00四年五月九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要求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群众救济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03〕6号)精神,规范我省农村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生活为目标,力争2004年在全省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为促进全省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要遵循“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的原则。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与临时救济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倡导“邻里相帮、亲朋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尊老爱幼、互助互济”的传统美德,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和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要重视发挥家庭的保障功能,教育有赡养、抚养义务和能力的人员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在救助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中的作用。
二、救助对象
农村五保户、贫困人口中的鳏寡孤独者和因残疾或缺乏劳动力而致贫的家庭。
救助对象的确定,按照本人申请,民主评议,村、乡审核,张榜公布,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