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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将草案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政府公报上公开,并在十日内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方案,应当实行事前审核监督,经本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后,方可公布。
  政务信息公开的预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组织听证会或者座谈会,就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限进行听证或者讨论,听取公众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九条 政府工作报告,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开;政府的财政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开;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程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要事项,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行政首长办公会议讨论作出决定后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应当注意上下级机关的相互衔接,统一公开内容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的政务信息目录和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务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简述及其产生日期。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本级政府向社会发布政务信息。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本机关的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申请公开尚未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送达公开决定书予以公开;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免于公开的,或者是不存在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自由获取、使用各类政务信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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