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计划和落实情况;
(十一)劳动就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情况;
(十二)救灾、救济、扶贫、优抚、社会救助等款物的管理和发放情况;
(十三)行政编制,政府权限内的人事任免以及奖励、公务员招考录用、机构改革情况,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情况,以及民主评议干部等情况;
(十四)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的预报,应对措施和处理情况;
(十五)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十六)涉及群众利益、群众普遍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本机关职能、职责和法定权限;
(二)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各项工作方案和措施;
(三)领导干部分工和机构职能划分;
(四)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定;
(五)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六)收费罚款项目的依据、标准和收缴情况;
(七)行政复议的办理流程和时限;
(八)违规违纪的投诉以及责任追究情况;
(九)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情况;
(十)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标准、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十一)群众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乡镇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乡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的事项: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上级政府下拨的专项经费及其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乡镇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
(二)与村务公开相对应的事项:乡、村税负的收缴情况,计划生育情况,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宅基地审批情况,救灾救济救助款物发放、优待抚恤情况,水电费的收缴情况等。
(三)乡镇基层站所公开的事项: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监督办法和办事结果,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上级主管机关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