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
(2004年3月30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5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执政为民、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和廉洁高效,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务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公用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形式和时限,将本机关、本单位办理政务和社会事务活动事项,利用信息载体予以公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公开政务信息,学校、医院以及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单位公开办事信息,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推行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必须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正、规范效能、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主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县(区)行政监察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进展情况;
(二)财政预决算、部门预算、大额度资金的分配使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政府采购等情况;
(三)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举措、重要事项办理、重要会议决定的决策和落实情况;
(四)城市总体规划、市容环境管理计划以及实施情况。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城市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验收、预决算情况;
(五)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处置情况;
(六)行政许可目录以及审批项目增减情况;
(七)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计划以及实施情况;
(八)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事项;
(九)文化、教育发展计划,中小学招生方案以及录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