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2004年
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4]6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企业主管局、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劳动处,各类企业及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分配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各类企业的新型工资收入宏观指导体系,指导企业工资分配与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相协调,促进企业加快建立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的进程,使其在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水平,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市政府批准,2004年继续对全市企业发布工资指导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要求:
(一)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有所增长的企业2004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应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安排。
工资指导线中的基准线是对大多数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有所增长的企业工资适度增长的基本要求。企业在确定当年职工工资水平时,应充分考虑本企业实现利润、资本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经济指标,根据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与行业相应指标的对比,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合理定位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切忌盲目攀比。
(二)今年由于原材料普遍涨价给我市部分行业企业经济效益带来一定的影响。受原材料涨价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在安排今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时,要综合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后劲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等因素,做到合理适度。
由于经济效益下降,致使工资发放出现的企业,应努力克服困难,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要保证职工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坚持指导线对不同经济类型企业采取分类调控与指导的原则,竞争性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当年实发人均工资的增长一般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属于垄断行业的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应突破基准线;已不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各城市公用事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应突破预警线。
对工资水平相对较低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职工工资增速较低的少数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本年度经济效益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为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拟适当提高工资水平造成工资增幅较大时,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须经市国资委审批,非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按隶属关系,经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和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审批后实施。各审批单位在审核上述企业提高工资增长水平申请时,应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2002年、2003年职工平均工资均低于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