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职业培训的基本原则
1、坚持自愿培训的原则。农村富余劳动力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相应的培训项目,提高自身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2、坚持灵活多样的原则。各培训机构应当主动面向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既要按照现行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的要求,又要兼顾农业生产特点,选择农闲时间开展培训;既要采取在培训机构内教学的方式,又要采用以村为单位派专业教师巡回授课的方式;既要充分利用企业实习场地,又要运用农村远程教育网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3、坚持“统一”的原则。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应当与社会各类人员一视同仁,做到服务内容、培训质量、鉴定标准相统一。
4、坚持与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对农村富余劳动力有针对性地开展“定向招生、订单培训”,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水平,增强就业竞争力。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实施空岗报告制度,掌握现实的岗位需求信息,指导培训机构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开发设置培训专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和单位用人岗位需要、个人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需求调整教学内容;在开展培训的过程中,突出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实现职业培训与上岗就业的紧密结合。
对从事一产生产经营的农村劳动力,可积极开展生态农业和旅游、特色林果业、绿色养殖业和休闲旅游业等现代农业的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水平和能力,为其增收致富奠定基础。
四、培训费用与表彰奖励
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鉴定费用实行市、区县、街道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执行本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助范围、分担比例、补助标准和资金拨付程序等。
对交纳培训费有困难的农村低保户,各区县应当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可以采取设立奖学金、免交、集体代交等方式帮助生活困难的农民完成职业技能培训,代交部分待其就业后分期偿还。
对在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区县应当及时予以表彰,有条件的区县可以自行制定奖励办法。
五、工作要求
㈠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的重要意义,把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鉴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有条件的区县应当成立专门的工作、协调机构,加强领导、统一协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