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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农村富余
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京劳社培发[2004]75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为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提高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的竞争能力,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郊区城市化,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京发〔2004〕4号)和《关于做好2004-2010年北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见》(京政农发〔2004〕1号)的精神,现就本市实施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的重要意义
  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的职业技能水平,以培训促就业,以就业促增收,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坚持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坚持以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而采取的具体措施;是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顺利向二、三产业转移,实现增收致富的关键环节;是加快郊区城市化进程,确保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由于部分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观念陈旧、文化水平低、缺乏职业技能,成为制约农民脱离土地,进入二、三产业就业的瓶颈,难以适应市场就业竞争和企业用人的需要,因此,加大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培训力度,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素质和职业技能,有利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有利于促进农民收入的增加,有利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加快城市化的进程,有利于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组织实施工作责任制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本区县政府的领导下,把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并纳入本区县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在摸清区域内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分布情况基础上,编制区域培训计划,建立求职登记制度,落实培训就业扶持政策;从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机构中,认定承担农村劳动力培训的培训机构并向社会公示;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管理办法,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教学情况的督察和检查,保证培训质量。
  承担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劳动力市场或用人单位的需要设置和完善培训专业,公开向社会招生;农村富余劳动力自愿报名参加培训。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技能等级培训时,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劳动保障部统编教材或本市统一开发的教材,制定培训计划,确保培训质量,不得随意降低培训标准;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统一组织学员参加考核、鉴定;鉴定机构要严把质量关,对考核合格者按规定发给《职业资格证书》或《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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