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抵触)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及土地证颁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出[2004]689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证颁发管理,在依法行政的同时,尽量简化程序,为开发企业提供合法高效的管理和服务,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7月1日后,不再颁发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
7月1日前申领的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继续有效。
7月1日后签订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中不再约定颁发临时证的条款。
二、2004年7月1日后原则上以单栋建筑为单位,交清地价款的可申请核发该栋楼相应分摊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2004年7月1日后,按成片小区或多栋楼签订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在同时交纳出让合同定金、按单栋楼计算的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后,可申请核发已交清地价款的有关整栋楼相应分摊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凭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核发该栋楼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单栋楼地价款的确定,由原出让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和出让合同确定的地价水平确定,并将确定数额备案,归入合同档案。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规定地上、地下建筑面积的,可由设计单位对各用途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出具设计说明。
五、对单栋和多栋的划分,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
六、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面积不一致需要变更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先申请变更出让合同,调整出让建筑面积和地价款。
受让方按变更后的出让合同交清相应地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或变更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