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公立医疗
卫生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04]1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效率,深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险救助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市委〔2003〕18号)精神,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的实际出发,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理顺政事职能,下放管理权限,引入竞争机制,搞活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为推进卫生改革和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2、基本原则。坚持继承完善和探索创新相统一,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相结合。
3、总体目标。通过深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创新体制,激活机制,增强活力,提高效率;建立政事职责分开,政府依法监管,单位自主用人的管理体制和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才结构合理,有利于创业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内部运行机制。
二、深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改革
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
1、由上级主管部门明确各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限和须承担的义务。
2、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者,可采取聘任、选任、委任、考任等多种方式产生。院长(所长、主任)采取聘任、选任、委任等多种方式产生,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副院长(副所长、副主任)由院长(所长、主任)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实行院长(所长、主任)负责制,完善任期目标责任制与年度考核制。出资人与院长(所长、主任)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和年度目标任务书,院长(所长、主任)、副院长(副所长、副主任)按责任大小和单位情况,签订年度目标任务书并分别缴纳一定数额的经营管理风险抵押金。
4、明确落实院长(所长、主任)管理自主权。在核定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数内,各医疗卫生机构可自行确定内设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自主用人;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合理设置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医院在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不突破工资总额的前提下,可自主确定内设机构、工资和奖金分配办法。其它医疗卫生单位可在限额数内自行设置内设机构,自主确定内设机构名称,报市编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