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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北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服发[2004]3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为加强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的建设,推进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向社会提供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现将《北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办法》

                      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

         北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本市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16号)精神,为加强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的建设,推进社保所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向社会提供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保所是指由本市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主办,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承担本辖区内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事务性工作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社保所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 机构编制

  第四条 社保所名称统一为“××区××街道(地区)社会保障事务所”或“××区(县)××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第五条 根据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街道乡镇应保证社保所现有编制的落实;随着社会保障工作的逐步到位,社保所人员编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第六条 街道乡镇应根据辖区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工作的需要,不断加强社保所的建设,改善办公环境,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应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为社保所提供与其职责、工作标准、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办公、服务场地。社保所办公用的设施设备,应满足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服务工作及信息网络建设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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