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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十三条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原则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有困难的,也可由人民法院主持。
  五、破产企业资产的界定及资产变现
  第十四条 界定破产企业资产应依照《若干规定》所列范围为准。国有企业破产时,清算组委托评估变现的资产范围,必须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范围相符。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不列为破产资产,更不允许作价出售。企业破产时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独立分开互不交叉的,以原资产范围划分。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相邻交叉的,以历史形成的自然界限划分,或由破产清算组做好各方工作后从有利于安置职工,有利于变现资产的原则出发,据实确定。
  第十五条 破产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收购方代管,待条件成熟后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代管方移交社区管理。
  第十六条 清算组出售破产企业的不动产时,不得与已取得产权的第三方有任何交叉或调整,避免引起产权冲突。
  第十七条 清算组处置破产资产前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应以公开拍卖为主,拍卖不成的,可协议竞价变卖。
  第十八条 破产企业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售房款属于破产财产,但应扣除售房款总额的20%房屋维修资金。对房屋维修资金的使用应由物业管理部门与业主协商决定。
  六、应收债权
  第十九条 破产企业应收债权属于破产财产,清算组代表破产企业负责清收债权,债务人对债权发生事实、债权数额、债权性质等有异议的,清算组应通知与其核对。双方核对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召开听证会或书面审查后依法裁定。
  第二十条 清算组在清收债权中放弃部分权利,或与债务人协商以物抵债的需报人民法院同意。
  第二十一条 清算组申请对债务人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需以书面形式向受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提出。
  七、资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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