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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案件审理规范(试行)

  (2)撤诉或视为撤诉的裁定、更正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3)民事调解书;
  (4)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维持原判的判决书;
  (5)其他由庭长授权签发的法律文书。
  56.审判长承办的案件,除应由庭长、分管院长签发的案件外,由审判长自行签发,但合议庭其他成员应对裁判文书稿予以审核并签名。
  57.以下文书由庭长签发:
  (1)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2)经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的改判、发回重审案件;
  (3)重大交办案件;
  (4)其他的由分管院长授权庭长签发的案件。
  58.承办法官撰写的案件审理报告、裁判文书,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庭长、分管院长予以修改的,应保留原始修改稿归卷。
  59.对于交办案件,承办法官应将裁判文书稿与向有关部门的复函、报告一并经审判长核稿后,交庭长按审批权限处理。
  八、裁判文书的送达、报结
  60.裁判文书签发以后,承办法官应指示书记员在当日交文印室制印。书记员应当负责裁判文书制印的催办。
  61.裁判文书清样经书记员核对以后,承办法官在印刷之前,应当负责阅看、核对。阅看无误后,同意印刷。
  62.对于印刷完毕的裁判文书,在发出之前,应由承办法官作最后校对,无误后交由书记员盖章。
  63.裁判文书的落款日期以文书的签发日期为准。当庭宣判的案件,判决书或裁定书的落款日期为当庭宣判的日期。
  64.对于判决结案的一审、二审案件,应当予以宣判,并做好宣判笔录。对于非昆明市的当事人且在昆明市无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委托一审法院或当事人住所地法院代为宣判。书记员应填妥委托宣判函、宣判笔录、送达回证,经承办法官审查后发出。
  65.对于无法送达的当事人,应当予以公告送达。承办法官应拟定公告稿,并交审判长签发。
  公告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66.书记员应按照本院审理案件流程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地输入案件结案信息,并交裁判文书5份于庭内勤,还应在庭收案本上注明结案方式和日期。如系二审案件的,应同时复印一审的裁判文书1份一并提交。如系交办案件,还应提交给交办单位的复函。
  67.承办法官、书记员应按照本院诉讼费的管理规定做好诉讼费的结算工作。
  68.对于一审中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二审裁判作出以后,涉及一审需解除诉讼保全的,应由一审法院依据二审裁判予以办理。二审法院不得直接解除一审中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
  69.对于二审中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如依据第二审的终审裁判,被申请人不应当承担责任,二审法院应在终审裁判送达各方当事人以后,予以解除诉讼保全。该解除保全的裁定应由合议庭评议后,由原签发人或相应职权的人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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