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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案件审理规范(试行)

  (4)合议庭经评议多数意见为维持,且审判长持多数意见、认为无需提请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的案件;
  (5)庭长授权合议庭可径行处理的,且经评议意见一致或审判长持多数意见的案件。
  46.对于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应作重大改判或发回重审处理的案件,审判长与承办法官应当听取一审法院合议庭的意见后,再次进行评议。
  47.案件符合以下情形的,应由合议庭审判长提交庭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
  (1)一审案件、新类型案件和重大交办案件;
  (2)合议庭认为应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
  (3)合议庭经评议,审判长意见为少数意见,审判长认为需提请讨论的;
  (4)虽然合议庭评议意见一致或形成多数意见,但该意见与其他合议庭就同类案件或与以往相同案件处理原则不同,可能导致执法不统一的情形;
  (5)分管院长、庭长建议合议庭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的。
  48.合议庭意见与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形成的倾向性意见不一致的,合议庭应予以复议。
  经复议,合议庭接受联席会议意见而改变原意见的,按照合议庭复议的意见予以处理。
  经复议,合议庭坚持原意见的,报庭长提请分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49.对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审理报告,应当由审判长审签。审理报告中应客观、准确表述合议庭和审判长联席会议的处理意见。
  50.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必须予以执行。
  六、延长审限的报批
  51.承办法官应当按照本院审理流程管理的规定,及时做好案件审理信息的输入工作。
  52.承办法官应充分估计案件审理的难易程度,抓紧时间,合理安排,提高效率,在审限内办结案件。案件不能在法定审限内结案的,承办法官应事先向合议庭说明原因,经合议庭评议,由承办法官填报延长审限表,提出申请延长的期限,并由审判长签署意见,在审限到期3日前报庭长审核后,交分管院长审批。审限的计算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不计算审限的期限应予扣除。
  53.审限的延长应贯彻实事求是原则,承办法官应当预计尚需的审理期限后,如实提出申请。
  七、法律文书的审核、签发
  54.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然后按照签发权限报批。
  55.审判长负责签发下列文书:
  (1)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通知(如追加、变更当事人的通知、继续冻结银行账户的通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的通知等)、传票、公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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