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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案件审理规范(试行)

  13.对于合议庭评议认为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承办法官应当按照合议庭的决定予以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向合议庭作全面、客观的汇报。调查笔录或工作记录予以收卷在案。
  14.经合议庭评议,需赴昆明以外的地方调查的,应当由审判长报请庭长批准。外出调查,必须遵守审判纪律和廉政规定。
  15.在开庭的前3日,承办法官再次核对各方当事人的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是否已经收到。如没有收到,应当与当事人或委托送达的法院及时取得联系,确认传票是否已经送达。
  16.承办法官应当核查各方当事人出庭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诉讼代理律师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是否已提交法院。如欠缺,应当通知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庭前或开庭当日提交。
  17.承办法官应当在庭前仔细阅看案卷材料,全面掌握当事人的请求和理由以及诉辩意见,对二审案件还应掌握一审的裁判情况,整理归纳争议焦点。
  18.合议庭在开庭前,应当对案件审理进行必要的准备。根据庭审之前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有关证据材料,初步确定案件的审理方向和庭审中需重点审查的问题。
  19.承办法官应在庭前准备前,将案件的起诉状(或上诉状)、答辩状以及一审的判决书等,送交其他合议庭成员,合议庭其他成员应在庭前阅看案卷相关材料。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庭成员应当阅看案卷材料。
  三、开庭审理
  20.开庭审理前,应由书记员核对各方当事人是否到庭,核对各方当事人出庭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公函及授权委托书、传票、送达回证是否齐全。向各方当事人询问有无证人到庭作证。
  21.合议庭应按照传票记载时间准时开庭。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准时到庭的,应区分以下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1)原告或上诉人在审判长宣布休庭前到庭的,合议庭应当要求原告或上诉人如实向法庭陈述迟到原因,如不属于正当理由,应当予以训诫后,准许其进入审判区并在当事人席就座。合议庭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身份予以核对。
  (2)原告或上诉人在审判长宣布休庭前仍未到庭的,合议庭不得当庭宣布对原告或上诉人作撤诉处理,而是应当宣布:“合议庭将对当事人缺席事由予以查明后依法处理,如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撤诉”。
  (3)在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原告或上诉人到达法庭的,合议庭应当对原告或上诉人迟到原因予以审查,如无正当理由的,则视为撤诉。如属正当理由的,合议庭应重新确定庭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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