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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案件审理规范(试行)

  (4)根据案情的初步审查,依照《证据规定》的规定,提出举证期限、证据交换以及是否需开庭审理、排期开庭日期的意见,报经审判长同意后,指示书记员填发有关通知、传票、公告以及做好法庭登记等工作。
  二、庭前准备
  7.当事人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的,承办法官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将答辩状发送各方当事人。答辩状所附的证据材料应一并发送。超过答辩期提交的,应考虑在途时间,如在开庭前当事人可能无法收到的,可不再发送,但应通知其他当事人,由当事人决定是否来院领取。
  8.一审案件可以按照《证据规定》的规定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之日应当与所确定的举证期限届满日相一致。
  二审案件可根据案情,由合议庭决定是否给予举证期限和进行证据交换。
  在举证期限内和证据交换中,合议庭应当进行举证指导。
  9.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要求当事人填写证据清单,明确提交日期、证据的种类、数量以及需要证明的事实并签名,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证据材料的副本,提交人和审判人员应在清单上签名。承办法官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来院领取或通过其他法定送达方式送达证据材料副本。对于来院领取的,应当要求当事人签收,注明收到的证据材料名称、数量。对于其他方式送达的,应保存相应凭证。
  如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证据材料,承办法官和书记员应在书面材料上注明提交人、份数、收到时间,并保留相关邮寄凭证。如该方当事人参加以后的证据交换或庭审的,应当要求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说明需要证明的事实,并签名。
  10.当事人申请进行鉴定或审计,合议庭经评议同意的,应明确委托鉴定的内容,依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司法鉴定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的规定》要求,交本院司法鉴定科研所办理。如当事人事先已协商指定鉴定机构的,应在委托鉴定书中予以说明。
  11.合议庭认为案件涉及专门性问题需提交鉴定或审计的,审判长或承办法官应当充分行使法官释明权,指导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如当事人坚持不同意进行鉴定的,应当记明笔录,按照《证据规定》确定举证责任的归属,并按照《证据规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2.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合议庭对该申请事项依照《证据规定》的规定进行审查。如符合《证据规定》的,合议庭应当予以调查;如不符合《证据规定》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告知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如当事人提供了无法自行取证的客观原因后,应当予以调查。调查应当形成调查笔录,性质上仍属申请人的举证材料收卷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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