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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案件审理规范(试行)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案件审理规范(试行)


  为准确、及时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规范案件审理程序和审判行为,确保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本院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案件审理规范。
  一、收案阶段
  1.庭内勤收到由立案庭移送的案件后,应清点卷宗册数、核对案卷基本材料无误后,与立案庭办理案件签收手续。
  案卷基本材料包括:立案审批表、案件移送函、一审裁判文书、起诉状(或上诉状)及其附件、公告、送达回证、诉讼费收据(或已经院分管领导批准的诉讼费缓、减、免审批表)等。
  2.收案后,庭内勤应立即做好案件登记工作,并向庭长或庭长授权的副庭长(以下“庭长”均含庭长授权的副庭长)汇报,确定案件审理的合议庭,于当日将案件移交确定的合议庭书记员签收。
  如在登记后,发现案件不属本庭审理的,庭内勤应向庭长汇报,并与立案庭协商后决定处理意见。
  3.书记员应做好合议庭案件的收案登记工作,并在当天将案卷送交审判长。
  4.审判长初步审查卷宗材料后,在2日内确定案件的承办法官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并指示书记员做好登记后将案件移交承办法官。
  5.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应当天做好收案登记,并按照院流程管理的规定,在局域网输入收案的有关信息。
  6.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的5日内,应对案卷材料做必要的阅卷、审查以及排期等工作。主要包括:
  (1)审查案卷内的基本材料是否完备。如立案审批表、案件移送函、一审裁判文书、起诉状(或上诉状)及其附件、公告、送达回证、诉讼费收据(或已经院分管领导批准的诉讼费缓、减、免审批表)等。
  对于卷内上述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与立案庭联系,查询有关情况。如因故缺少的,应及时向审判长报告,由审判长与立案庭协商后,确定处理意见。经协调,案卷需作退卷处理的,应向内勤说明情况并将案卷退内勤,内勤应做好相关登记后将案卷退立案庭。
  (2)阅看案卷材料,了解基本案情。对于一审案件,应当阅看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掌握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对于二审案件,应当阅看一审的审理报告和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的上诉状和答辩状,了解上诉的主要理由和大致的争议焦点。
  (3)审查卷内有无申请诉讼保全的相关材料。如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应及时审查并提交合议庭评议后提出意见,并根据审批权限签发有关法律文书。一审卷内如有诉讼保全记载的,注意查阅冻结银行账户的日期以及续冻的时间,并应及时与一审法院联系,提醒其办理相关的续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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