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抓好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各类案件的审判
1.依法严厉打击故意杀害、故意伤害、绑架勒索、非法拘禁等侵犯非公有制经济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侵占以及聚众哄抢、故意破坏财物等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的犯罪活动,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所有人或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2.依法惩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破坏生产经营,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的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司法手段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3.依法及时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买卖、借款、建筑、加工承揽等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认定合同效力,准确划分当事人合同责任,及时慎重处理用工、劳资、社保纠纷,以及用地、用水、用电等纠纷,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制裁违法、背信、坑害债权人、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约和侵权行为,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守法、诚信经营。
4.及时审理非公有制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股权确认、转让等纠纷,以及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破产、停业、解散以及知识产权等案件,促进非公有制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5.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税收、工商管理、质量监督、行政收费、海关监管等的行政案件的审理,认真具体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以及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四、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案件的执行
1.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申请执行的,及时立案,及时执行,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帮助申请人回收对外债权。对由于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而无法及时执结的案件,采取指定执行、交叉执行、联合执行和提级执行等方式,排除干扰。
2.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根据被执行人不同情况,采取债转股、“放水养鱼”、“活查封”等措施,尽可能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依法区分企业财产与投资人、业主的个人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区别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慎用拘留等强制措施,不随便拘留法定代表人或业主。
3.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及其业主生活、经营遭遇重大困难,如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明确,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根据申请依法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