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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司法保护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司法保护的意见
(2003年9月8日 苏高法[2003]293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司法保护,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我省实现“两个率先”服务,特提出如下意见,望各地法院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司法保护的重大意义
  非公有制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扩大经济总量、增加有效供给、增强经济活力、拓展就业空间、增加群众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省是个体、私营经济相对活跃的省份,个私经济的发展对我省的发展意义重大。放手发展民营经济,是实现富民,加快经济发展最直接有效的途径。全省各级法院必须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坚决从不合时宜的思想束缚中解放出来,坚决清除对非公有制经济或明或暗的歧视性态度,毫不动摇地支持其发展。
  通过司法手段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是审判工作服务“两个率先”的重要方面。人民法院通过公正高效的审理执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充分激发民营企业家的创业热情,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法制环境。全省各级法院要在坚持合法性原则的前提下,积极拓宽审判工作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渠道和领域,将法院应当做和可以做的事情办好办实。
  二、明确非公有制经济司法保护的原则
  1.非公有制经济司法保护必须遵循平等原则。私营、个体和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经济主体在经营中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必须充分尊重其主体地位,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特别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与公有制经济主体发生经济纠纷时,不得存有偏见、不得歧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
  2.非公有制经济司法保护必须遵循保护与规范并重的原则。无论非公有制经济经营规模大小、经营状况好坏、业主身份如何、从事产业的范畴和诉讼标的的大小,作为诉讼主体,其享有与其他主体同样的诉讼权利,只要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就应得到切实的保护。同时,要注意规范其经营活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3.非公有制经济司法保护必须遵循效率原则。纠纷的及早解决,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尤为重要,必须切实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审理、执行各类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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