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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经济普查的通知

  三、切实加强经济普查的组织领导
  经济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是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指标体系复杂、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国务院“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贵州省第一次全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经济普查结束后即自行撤销),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省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涉及落实普查经费和普查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编委办负责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省质监局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经济普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四、统筹安排,依法进行经济普查工作,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我省各类经济单位点多面广,情况复杂,经济普查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科学制定普查工作方案,依法进行普查工作。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节俭办事。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经济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政府、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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