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办理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事项,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全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管理,指导、协调全省仲裁机构工作。
(七)研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对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人员、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培训。
(九)指导全省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交流,组织进行省政府规章的英文翻译和审定,组织汇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法制办设6个职能处:
(一)综合处。
负责机关党务、机要、文秘、档案、信息、网络、督办、保密、行政、财务、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承办机关纪律检查、行政监察等方面的日常工作;拟定省人民政府立法计划、组织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英文翻译和审定、汇编地方性法规、规章,开展政府法制宣传、刊物编辑等工作。
(二)法规一处。
联系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公安、国家安全、监察、民政、司法、财政、人事、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审计、国资、外事(侨务)、人防、税务、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知识产权、档案、粮食、乡镇企业、农机、供销、机构编制、军事、气象、金融、保险、监狱、劳教、信访、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审查、修改上述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起草相应的立法解释意见;承办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拟制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办理涉及上述有关部门职能的全国人大、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委、省人大交办的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
(三)法规二处。
联系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交通、信息产业、商务、国防科技工业、环保、统计、工商行政管理、旅游、技术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煤炭、安全生产监管、招商、邮政、电信、烟草专卖、出入境检验检疫、民航、铁路、海关、电力、移民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审查、修改上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起草相应的立法解释意见;承办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拟制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办理涉及上述有关部门职能的全国人大、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委、省人大交办的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