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社会发展处。
研究提出社会发展战略,衔接平衡社会发展规划;研究社会事业发展与经济发展的相互促进关系,协调社会事业发展与改革的重大问题;协调人口、劳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政法、民政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和政策;管理或上报社会事业发展项目,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
(十六)经济贸易处。
提出全省内外贸的发展战略,跟踪监测和分析国内外市场的发展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计划进行调整;拟定重要物资储备计划,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引导和调控市场;组织编制内外贸、粮食、供销行业发展规划,按规定管理或上报内外贸、粮食、供销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省重点市场流通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参与制定监督、调控市场运行的政策和法规;安排需拨款、贴息的市场流通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抢险救灾商品的储备和调拨;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工作。
(十七)财政金融处。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研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并提出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参与确定有价证券的发行总规模、结构和投向;提出企业债券发行总量,确定资金投向,编制上报省内企业债券发行计划;负责省内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预选和新债券品种的试点工作,监督发债资金使用情况;提出产业投资基金发行总量和投向;承担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参与全省保险业发展规划、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的制定;按管理权限对财政、金融系统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批或上报;研究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参与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政策的制定并监督执行情况。
(十八)建设项目管理处(省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
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建设项目概算调整的审批,组织重大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提出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含省管重点建设项目及中央在省的重点建设项目)并做好协调管理;负责监督检查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投资到位、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控制及完成情况,“四制”执行情况等)并协调处理建设中存在问题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负责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考核和参建单位的信誉记录登记;负责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备案和招标结果报告的备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管理投资建设宏观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标准、定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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