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拟定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协同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九)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逐步缩小地区差距的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十)研究分析省内、省外和国际市场的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省内供求和进出口的总量平衡,编制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计划进行调整;搞好重要商品的储备计划管理,掌握商品市场供求信息,搞好市场监测预测;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引导和调控市场;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按照国家培育市场和发展市场体系的总体规划,积极培育和发展全省市场体系。
(十一)研究制订全省社会发展战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全省服务业发展的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二)拟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和协调实施。负责会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十三)指导、协调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的计划工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重点产业专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调整建议。
(十四)编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对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指导和宏观管理;按照《招标投标法》和《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活动;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情况和实施情况,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促进重点建设项目按设计要求竣工投产;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后评估工作。
(十五)研究提出全省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的措施和相关政策,衔接平衡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规划;提出全省引导科技投入的相关政策,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提出全省高技术产业重大项目并协调布局;协同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设备的研制开发和示范工程;研究分析全省信息产业的发展状况,提出发展战略,衔接平衡规划,制定发展政策;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提出全省产业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资金的使用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