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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内电煤交易指导意见的通知

  3、经营性公司电煤交易价格,参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电煤指导价或由供需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二)临时交易的电煤价格,原则上可在上述价格基础上适当浮动。
  (三)省内电煤价的结算实行按质计价的出厂价或到厂价结算方式。
  六、交易合同的履行
  (一)电煤交易各方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电煤交易合同(协议)。
  (二)供需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交易中结算货款现金兑现率,并不得低于当期交易额的20%。
  (三)在电煤交易中,当月货款必须在次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结清。
  (四)为避免和减少电煤交易中的矛盾,有关电煤交易、运输各方应按照长期交易优先于短期交易、短期交易优先于临时交易的原则组织生产、运输、交易。
  (五)交易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出现的争议,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交易一方需要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合同(协议),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解除或终止,否则,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因不可抗力(依有关法律规定或交易双方确认),交易一方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交易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交易的监督和管理
  (一)省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煤炭管理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省内电煤交易的协调管理及监督部门,负责协调电煤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监督交易合同的执行、向社会和有关方面公布交易单位(主体)诚信情况,必要时可采取临时调控措施。
  各地(州、市)、县(市、区)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煤炭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电煤交易的协调管理及监督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属煤矿以外电煤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并监督交易合同的执行。
  (二)省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对交易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电煤交易中的产品质量、计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处理电煤交易中的质量纠纷,对交易中出现的计量纠纷进行仲裁检定。
  (四)在发生有可能对全省经济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紧急情况时,省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有权下达电煤调运调度令,交易各方和运输企业应无条件执行,并做好相应的发、运、接工作。
  八、本指导意见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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