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煤的交易按照签订合同期限的长短,分为长期交易、短期交易和临时交易。长期交易是指交易合同期为1年(含1年)以上的电煤交易;短期交易是指交易合同期不满1年的电煤交易;临时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未纳入长期或短期交易,随时发生的交易。
(二)按照交易对象和性质的不同,分为重点煤矿(含西电东送配套煤矿)交易、乡镇煤矿交易和经营性公司交易。
(三)合同外的交易是指在确保合同交易情况下,由交易各方依据有关规定共同约定的交易。
四、交易方式和内容
(一)交易主体应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电煤交易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执行。
(二)发电企业可直接与具备煤炭经营资格的煤炭经营企业进行电煤交易。
(三)电煤交易合同或协议应明确交易各方在电煤交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供需煤量、质量标准、交易价格、运输方法、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电煤交易各方在电煤交易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必须签订新合同。
(五)对于临时电煤交易,交易主体可事先协商确定交易量、质量标准、交易价格、运输方式、交易时间等必要条件,并组织实施。完成交易量后,交易各方按确认的交易量、质量标准、价格及协议的约定进行结算。
(六)紧急情况的交易,可先送煤,后补签合同,其价格等主要合同条款如果事先有约定的遵从其约定;没有事先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定。
(七)电煤交易合同或协议的格式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或实际需要,采取标准化合同格式。
(八)省内电煤供应遵循“大煤保大电”的原则,由省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发电企业所需煤质要求,确定重点煤矿作为电煤供应的交易主体,确定的电煤供应主体应与发电企业协商供煤交易,签订长期电煤供应合同,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
五、交易价格
(一)省内电煤交易价格的确定。
1、省属国有重点煤矿、“西电东送”配套煤矿生产的电煤交易价格,由省物价部门核定的电煤出厂指导价(基本价)和经省物价部门核定的铁路、公路运(杂)费、短途运输费和装卸费等费用构成。
2、乡镇煤矿生产的电煤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到厂指导价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