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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内电煤交易指导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贵州省省内电煤交易指导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4]2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省内电煤交易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二日

        贵州省省内电煤交易指导意见

  为确保全省经济建设对电力的需求和“西电东送”任务完成,提高煤、电企业双方的整体经济效益,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电煤交易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原则。电煤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发电用煤为对象的交易。电煤交易应以市场为导向,以最大限度满足省内发电企业对发电用煤的需求为目标,以省内发电企业安全稳定运行为基础,以煤、电企业整体效益最优为原则,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促进电煤交易,实现煤炭资源优化配置。
  (二)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省内所有电煤交易行为。
  二、交易主体及职责
  (一)参与电煤交易的主体为煤炭生产及经营企业、发电企业、铁路和公路运输企业。
  (二)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负责组织提供省内电煤供应总量,负责铁路运输计划申报、请车、装车和公路运输的装车。
  (三)发电企业负责提供电煤需求量、质量标准等有关需方信息,做到及时支付煤款,并负责组织卸车,做到随到随卸,不延误卸车。
  (四)铁路、公路运输企业负责完成煤电双方交易合同运量。
  (五)铁路运输部门在企业不欠运费的情况下,做到电煤运输计划随到随办和请车计划有请必配,优先挂运、均衡运输。在卸车时间超过规定期限,造成电煤重车积压、站场堵塞等情况下,铁路运输部门除按铁路有关规定执行外,有权调整重车进入。
  (六)公路运输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做到不超载运输。
  三、交易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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